據悉,顏男與邱男任職於同家人力公司,上月2日傍晚5點多,2人在公司內發生口角爭執,原因僅是100元的加油費用,隨後顏男負氣前往加油站購買120元的汽油,返回公司之後,見到邱男坐在公司門口附近抽煙,隨即將汽油淋在對方身上,並拿出打火機打算點燃,其他同事見狀後,立即將他壓制並報警。
警方到場將顏男依現行犯逮捕,他接受訊問時坦承向邱男潑灑汽油並作勢點火,但辯稱只是因為一時情緒激動,想要嚇嚇對方而已,警方訊後依殺人未遂、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認為,顏男對邱男澆淋汽油在先,又拿打火機作勢點火,已達著手放火程度,所行涉犯《刑法》殺人未遂、縱火未遂而將他起訴,因單一行為觸犯2罪,請求法院從一重論處,並依未遂犯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