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靖玲和游、黃姓女主播3人被指控,聯手霸凌另一名女主播古彩彥,不僅剪破她的毛衣、還弄壞水晶球、在紙袋裡倒髒液等行為,過程全被古女裝設的針孔錄下,做為呈堂證供。
針對張女的行為,TVBS召開會議後,決定拔去她主播的職位,改任文字記者,還要求簽署行為改善書,但張女不僅拒簽改善書,還曠職4個月,TVBS多次勸說失敗,依法解雇。
張女被解雇後憤而提告,一審認為,T台將她調任為文字記者是合法的,反而是張女長達4個月未提供勞務,公司自然有權解雇她,以此判張女敗訴。
張不服上訴二審,主張T台應該回復她主播職位,並且按月支付薪資和提及勞工退休金,卻遭高院駁回,再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