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討債遭壓制 喊「不要」仍被強行性交
判決指出,簡男與被害女子交往7年,雙方於2024年2月底分手。被害女子同年4月19日下午前往簡男的住處,準備搬走個人物品,並要求簡男針對積欠款項簽立本票。雙方因本票及過往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被害女子情緒激動哭泣,簡男先碰觸她身體安撫,遭推拒後,竟將她壓倒在沙發上,抓住雙手,掀起衣物、親吻胸部,再將褲子及內褲褪至大腿處,不顧她口頭喊「不要」強行性交得逞。
被害女子因右肩曾動手術、尚未完全復原,無力抵抗,過程中不斷掙扎,簡男仍以身體重量壓住她的小腿前側逞慾。事後被害女子情緒崩潰,在屋內自殘,甚至跑到陽台意圖輕生,待情緒稍微穩定後才下樓報警。警方到場發現她不斷發抖,立即陪同前往醫院驗傷。
高院揪出驗傷、監視器異狀 男方辯詞站不住腳
簡男否認性侵,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女方甚至曾主動與他發生性行為;辯護人則質疑,被害女子陰部沒有外傷、手腕沒有瘀青,右手還能拿手機,衣褲也沒有破損,認為女方指控有疑點。
不過,高院指出,驗傷紀錄顯示被害女子雙手前臂確有抓痕,左手傷勢較嚴重,並非辯護人所稱的手腕沒有傷勢就能推翻指控。被害女子右肩術後尚未復原,左手又遭壓制,雙腿屈膝且遭簡男重壓,不能僅因陰部沒有外傷,就認定沒有遭強制性交。
此外,辯護人主張被害女子曾以右手拿手機長達4分鐘,但高院調閱監視器發現,被害女子進出電梯期間持手機的時間僅27秒,且右手仍可拿取輕物,並不代表能抵抗瞬間拉扯。監視器也顯示,她穿著的長褲並非緊身褲,而是有彈性、略顯寬鬆,衣物沒有破損並非不可能。
醫院函覆破解性交姿勢 事後創傷反應成關鍵
簡男辯稱,依被害女子描述的屈膝姿勢,雙方性器官根本不可能接合。高院為此函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院回覆指出,人體骨盆、髖關節及脊椎具有活動度,個體間也存在差異,不能單憑解剖構造排除接合可能。法官認為,簡男仍可透過腰部、臀部彎曲及移動完成性交,辯護人主張姿勢不可能,缺乏依據。
更關鍵的是,警方到場時發現被害女子緊張、發抖,員警證稱她的反應不像一般情侶吵架。被害女子案發3天後就醫,診斷出急性壓力反應及睡眠障礙,之後接受心理諮商,至今仍需定期看精神科、服藥,開庭作證時甚至多次哭泣、顫抖及過度換氣。
法官指出,被害女子分手後前往簡男住處搬東西,並不代表雙方過曾合意發生性行為,這次也推論同樣合意,基於被害女子證詞前後大致一致,並有員警證詞、驗傷紀錄、醫療診斷及心理諮商資料補強,足以認定簡男違反女方意願強制性交,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並無不當,簡男上訴無理由,3日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