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一名未滿18歲的吳姓少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後,就按照集團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收取被害人的現金,再將款項轉交給其他成員。詐騙集團同時也透過通訊軟體與被害人互加好友,並向被害人推銷股票投資等相關資訊、推薦加入並註冊「勞力士投資平台」,宣稱只要按照指示代為操作投資、下注,就能穩賺不賠。
信以為真的被害人在2025年1月11日下午2時許,依約帶著153萬9200元的現金前往高雄市鳳山區武營路指定地點等候,準備將現金交給所謂的「投資專員」,等來的卻是吳姓少年。吳姓少年則在取走款項後,帶著現金開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全數轉交給詐騙集團其他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所得財物的來源、去向及所在,直到被害人驚覺受騙報警,並向吳姓少年及其父母求償,全案才隨之曝光。
少年坦承參與詐團 辯稱只是負責收款、交款的下游車手
對此,吳姓少年在庭上辯稱,自己高中時期因家庭經濟及環境因素,被迫中途輟學後就離家獨自生活,因為缺乏社會歷練,智識程度也相對不足,才會受到詐騙集團成員影響而涉入犯罪,還強調自己在集團內只是擔任車手,並未參與詐騙手法的策劃或決策,與負責指揮及操作的核心成員有所不同,因此認為不應由自己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吳姓少年的父母則主張兒子是在離家期間,因為交友環境不佳而誤入詐騙集團,而且自從兒子離家後,2人都已無法與兒子取得聯繫,對於兒子在外的生活及行為難以掌握,也無法有效預防相關犯罪,自認已經盡到父母應有的監督責任、並無疏失,因此不應與兒子共同負擔賠償責任。吳姓少年的父母也表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希望法院能夠考量家庭經濟狀況酌定合理的賠償金額,並提出願意以20萬元與被害人和解。
法院認定少年確實參與詐欺、洗錢 不能因只是車手就免除全額賠償
對此,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吳姓少年擔任車手、轉移錢財的行為,與被害人所受到的財產損失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應負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至於詐騙集團各成員參與犯罪的程度及輕重,並不影響被害人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賠償的權利。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吳姓少年的父母都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善盡監督及教養責任,依法仍須與少年共同負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最終判決吳姓少年及其父母應連帶給付被害人153萬920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