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你情我願」遭打臉!他性侵女大生「DNA成鐵證」遭判4年
根據判決書,台北市一名女大生花花(化名)2022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吳姓男子,雖然雙方訊息來往中曾說過性暗示的語句,但從未正式見面。花花同年11月6日中午1時許首次前往吳男位於台北市的租屋處唸書,沒想到剛抵達不久,就被吳男抱到大腿上,假稱要替她「按摩太陽穴」,嚇得花花趕緊拒絕並掙扎。
不料,吳男不顧花花的反抗,強行將她抱到床上,並用手肘抵住花花胸口、單手抓住花花手腕,另一手趁機脫去花花的襯衫及胸罩,過程中還多次毆打花花腹部,甚至以「你想要很多人還是一個人」等語威脅,聲稱要找多人輪姦花花,嚇得花花因恐懼而放棄抵抗,依吳男指示自行脫去長褲。吳男則自行脫去內褲,親吻花花全身、胸部及撫摸花花私密處,最終對其性侵得逞。
直到花花簡稱需要準時返家,吳男才讓花花穿回衣物,並陪同對方前往捷運站。不敢反抗的花花直到吳男離去後,才在捷運上致電大學室友哭訴自己被性侵,並在室友的建議下於某捷運站下車,並向站務人員求助、報警。
警方協助花花前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進行驗傷,診斷結果顯示花花雙側乳房、手腕、左大腿均有瘀傷,處女膜也有裂傷,且採證結果也發現花花身上多處都有與吳男DNA相符的染色體。
不過,吳男卻在庭上否認性侵花花,還稱2人是在「約砲軟體」上認識,互傳訊息裡雙方都有性暗示對話,又稱花花事發當下對他親吻、擁抱也沒有反抗,認為雙方是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吳男甚至反控「有仙人跳的感覺」,懷疑花花動機不單純。
對此,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花花證詞前後一致,且有醫院驗傷、現場採證等證據,認為花花和吳男只是網友,並無合意性交的證據和誣告動機,即使雙方曾聊過性話題或透過具性暗示的交友平台認識,也不代表花花見面就是同意發生性行為,且花花事後隨即報警、驗傷,反應符合被害人常態。
法官審酌吳男與花花在案發當日初次見面,尚無感情基礎,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而以強暴、脅迫手段對花花性侵得逞,毫無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意識,並使花花身心受創,且犯後一再否認犯罪,迄今尚未與花花達成和解。另外,吳男曾在2012年間因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等案件遭判刑,如今出獄不到8年再犯,顯見毫無悔意,法官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