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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06:50:00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個條文的立法意旨非常容易理解,就是「忠誠」。中華民國允許一般公民擁有雙重國籍,但是,要在中華民國擔任公職,就必須有更高的忠誠義務;因為雙重國籍者同時效忠兩個國家,在涉及國家主權、外交與國防事務時,非常容易產生利益衝突。國籍既然是「永結忠誠之產物」,所以擔任公職者自然不可擁有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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