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的律師表示,有關4億6,500萬元的部分,該筆款項是由巨人公司唯一董事、同時兼任恒泰豐董事的李韻珊簽署、作出支付指示,恒泰豐是依巨人公司指示執行,因此依法應由巨人公司實際控制人孫鐵漢先生及簽字人李韻珊女士(互為配偶)作出說明。
關於所指人民幣6,500萬元部分,已載明於北京恒泰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已經董事審議,無異議,於法有據。關於人民幣500萬元部分,這是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與恒泰豐之間履行合約下的律師服務費,無違法及不當。
韓的律師表示已對林發出存證信函,聲明在中國政府部門依法作出的核准、變更登記文件之前,林不得擅自以「恒泰豐」或「恒泰豐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對外主張權利、作出意思表示或實施任何法律行為。若林繼續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稱或暗示自身是恒泰豐或其法定代表人,據此對外發函或主張權利,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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