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明知公務車輛須依規定使用,不得挪為私用,卻在去年2月1日、2日、5日、6日及17日共5日,利用配屬的公務機車,在上班前及下班後往返頂何厝公車站與食安處實驗室。其後,他於2月17日及29日分別加油129元與100元,並在油量統計表上填寫不實行駛路線,藉此核銷油費,實際多領30元。
食安處查核時發現異常,調查確認後將陳男移送法辦。法院認為,陳男身為公務員,受國家俸祿卻貪圖小利,破壞公帑使用信賴,雖涉案金額不高,但行為不當。考量他坦承犯行、已繳回款項,且在領取不法利益前就被發現,屬未遂犯,加上無前科,予以緩刑並附帶支付公庫義務,以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