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被認「他喜歡我想引起注意」 衰男無辜挨告跟騷
蔡姓男子因在公司樓下廣場與A女打招呼,被對方認為喜歡自己而提出跟騷告訴,不過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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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招呼被認「他喜歡我想引起注意」 衰男無辜挨告跟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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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0 14:10:00

記者:

呂健豪

任職於新北市中和區遠東科企廣場中某公司的蔡姓男子,因在1樓廣場吸菸區與該廣場大樓其中1家公司的女性員工A女打招呼、請對方抽菸,遭對方提告跟騷,但檢察官認為該男子於該公司已任職超過10年,僅與該女子活動範圍部分重疊,難認定有跟蹤騷擾的行為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A女指控蔡男,2人互不相識,但對方從2023年12月至今年4月間,多次在中和區中正路遠東世紀廣場對她盯哨、守候、尾隨,導致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
A女於偵查時陳述,自己早上上班時會先在廣場吸菸區抽菸,蔡男會與她擦身而過快速離去,而蔡男在2023年底時,曾跟自己講過一次話,當時並未搭理他,但蔡男一直以來都會跟很多女姓路人打招呼,所以有一次向他回禮後,蔡男就只跟自己打招呼,因此認為蔡男喜歡自己,想引起注意,也是對方跟騷的原因。
不過蔡男供稱,自己任職的在該處大樓的公司已經20多年,A女是近1、2年才出現,雖然不認識對方,但因為看過對方抽菸,剛好朋友送菸給自己,才詢問對方要不要抽,不過對方表示菸不一樣而拒絕之後就算了,此外,自己每天早上都會在廣場中庭或外圍騎樓散步運動,跟A女也沒有互動,不明白為什麼說自己在跟蹤她。
檢察官調查,雖蔡男曾與A女打招呼,但在客觀上並未違反A女意願而反覆接觸的言語或行為,且據蔡男提出的勞保資料顯示,蔡男在2011年以前即在剛處公司任職,於公司樓下廣場散步的說詞,符合一般人生活經驗並無特異之處,無法因蔡男活動範圍與A女有部分重疊,即認其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因此為蔡男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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