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員2018年10月受長官洪松田邀約,到位於北市信義區的88會館聚餐,餐費總額6萬4664元,由郭哲敏埋單,平均每人約4311元。刑事局認為餐費明顯超過社交禮俗標準,且郭自2018年即為偵查對象,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裁罰申誡。
黃員抗辯稱,當天是下班後長官邀約才赴88會館,賓客全是警界同仁與配偶,無特定列管對象或聲色場合,因直屬長官也在場,無須再簽報;至於郭哲敏,他直到2022年後才知涉重大犯罪,而且涉案類型並非刑事局主辦,無從掌握相關情資。
北高行審理認為,即使黃員不知主辦人身分,高價餐敘地點又在高級住宅區,理應起疑並申報,未履行規範即違法。法院也認定,刑事局是在2023年6月才查明此事,11月開罰未逾時效,申誡處分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