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女是在元月某日晚間購物時於地面撿到紅包,未立即送交警局。失主發現紅包遺失後報案,警方透過監視器確認紅包被葉女撿走。檢方認為,葉女直到2月初接獲警方通知才交還紅包,中間超過20天未主動歸還,對其「忘記交給警方」的辯詞存疑,依法起訴。
法院認定,葉女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遺失物,顯示缺乏對財產權的尊重,雖事後已返還現金,但始終否認有侵占意圖,犯後態度不佳,因此判處罰金9千元,得易服勞役,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檢警提醒,撿到他人財物應立即送交警方,即便金額不大,若占為己有,仍觸犯侵占遺失物罪,最高可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切勿心存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