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4年2月28日凌晨,羅男與林女在桃園某處租屋內因瑣事爭吵,羅男情緒失控,持彈簧刀抵在胸口揚言自殺。林女見狀慌忙上前搶奪,雙方因此爆發拉扯,過程中刀子劃破衣物並刺入羅男左胸,造成心臟破裂、大量出血。雖經送醫搶救,羅男仍在當天下午宣告不治。
庭訊中,林女否認自己有過失,辯稱只是拍掉刀子,後來羅男自行刺入胸口。但法官審酌現場勘驗、法醫報告及證人證詞,認定她說法前後矛盾,且傷口呈現「割與刺」的特徵,吻合雙方拉扯過程,不採信其辯解。
法院指出,林女本應注意持刀拉扯極易誤傷要害,卻仍疏於注意,確有過失。事後她主動報警求助,構成自首,得以減刑,但因其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且犯後態度反覆否認,並未完全展現悔意,因此量刑時僅從輕酌減。
法院認定,林女行為已造成被害人死亡,對生命法益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難以引起一般人普遍同情,無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的餘地。最終依責任原則,考量她自首、國中肄業、無前科,目前從事夜市工作,需扶養未成年子女等情狀,判刑1年2月。
至於案中扣案的彈簧刀,因屬被害人所有且非違禁品,法院未予沒收;被害人手機亦與案情無涉,同樣不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