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與小芬於2022年離婚,小芬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陳男騷擾並要求保持至少200公尺距離。但陳男明知有保護令,仍在女方住處安裝針孔攝影、錄音裝置,分別錄下非公開談話與活動。
此外,陳男於2021年3月3日未經同意,偽造小芬簽名於「共同監護人單獨同意書」,持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兩名子女的戶籍變更,侵害許女監護權。同年10月,又闖入小芬宿舍200公尺內區域。
更離譜的是,陳男在2021年12月間,透過電子郵件向台電政風室、法務部調查局及廉政署檢舉,誣指小芬涉核廢料桶驗收不實、圖利包商等瀆職行為,導致調查機關展開偵查並將女方移送地檢署。
法院認為,陳男明知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效力,卻一再違反,甚至捏造罪名誣告前妻,浪費公務資源,行為不可取。不過,他在準備程序中認罪,並與小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取得對方原諒,且無前科,素行尚佳,因此給予緩刑機會,並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小芬實施任何身心侵害或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