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人於2007年結婚,在2008年、2009年分別生下子女,不過2022年時,丈夫突然中風,因顱內出血導致極重度失智症,因不會說話、不會表達、溝通困難,宛如植物人,新北地方法院2023年時將他裁定受監護宣告。
妻子表示,為照顧丈夫,原有工作停擺,如今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實在無資力再繼續下去,因此以難以繼續維持之重大事由,雙方互信之感情基礎已不復存在,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並聲明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其任之。
丈夫因受監護宣告且無法表達,由其二姊擔任監護人,二姊出庭表示不同意離婚,除非將弟弟相關金錢歸還,過去弟弟醫療費用也應該由女子負擔。
法官指出,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夫妻共同生活若因身體或健康有障礙,不宜令其繼續共同生活時,許其請求離婚,加上其子女有戶籍謄本可稽;又丈夫受監護宣告之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堪認丈夫現確患有重大不良之疾病,而有生活自理能力喪失、與外界無法互動之情形,且已維持數年。
法官認為兩造間顯難有夫妻間心靈之分享、溝通、交流,確已構成兩造繼續共同生活及維繫婚姻感情之障礙,而丈夫所患疾病在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因此准許離婚,並同意小孩之權利義務由妻子單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