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男2005年考進中油,2020年起擔任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工務組長,負責辦理複審油銷部高雄營業處採購案件之設計規劃及議約等業務。
2021年間,因高雄營業處公開招標辦理的「高雄區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遲未開標,歷年屢得標廠商楊姓負責人與蔡姓員工多次致電鄭男詢問標案辦理進度,不料鄭男確認業者有意投標後,竟向蔡男表示他打算在住處裝設軟水設備,暗示對方為其處理。
蔡男得知後回報老闆楊女,楊女為使鄭男儘快辦理標案,指示蔡男立刻與鄭盛騰確認裝設的住家地址及日期,隨即向淨水廠商訂購設備並到鄭男住處安裝,並由楊女以其名下另家公司名義支付設備款項共4萬9200元。
鄭男收受淨水設備後不久,該標案就複審通過開始進行採購程序,並以1千3百餘萬元決標予楊女的公司,但楊女認為標案契約單價並不合理無法履行契約,又向鄭男求助,最後順利得到理想的履約單價。楊女為感謝鄭男協助調整標案契約單價事宜,希望鄭男之後繼續「有求必應」,另準備一包裝有5萬元的紙袋,交由蔡男攜至中油油銷部高雄營業處停車場交給鄭盛騰,蔡男當時表示:「這個東西是老闆要給你的」,並將紙袋放進鄭男駕駛車輛的後車廂,而收受現金5萬元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