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間,黃男騎機車沿台中市豐原區向陽路往西行駛,對向蔡婦卻騎腳踏車,逆向衝進快車道,兩人激烈碰撞後,雙雙人車倒地,蔡婦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雖經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過失致死起訴黃男。
案經台中地院合議庭審理,法官指出,刑法上的「過失」,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注意義務」且可預見結果,若不是行為人可以預見,或行為人即使盡最大努力,結果仍不免發生,即不得歸責於行為人。
但本案調查發現,蔡婦未開燈、未靠右,還逆向闖快車道,重大違規在先;現場更有廂型車違停、行人占用車道,加上對向車燈刺眼,黃男視線受阻,根本無法及時閃避。
交通事故鑑定也指出,以一般人注意能力標準,黃男僅剩1秒反應時間,事故發生已然不可避免。法官因此指出,若硬要追究黃男責任,等同對用路人課以「過高注意義務」,不符法律公平:因此判決黃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