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與妻子於2000年結婚,隔年陳男即被公司派駐到千里達工作。在海外期間,他與中國籍吳女交往並於2006年生下1子。吳女產後不久即返回中國,留下陳男與孩子相依為命。這段期間,陳男曾於2004年、2006年及2023年三度返台提告訴請離婚,但每次都自行撤回或不到庭而離婚不成。陳妻直到他最後一次提告訴離,才調查發現丈夫海外偷吃產子且已經辦完認領手續。
陳妻主張,丈夫外派多年,竟從兩人婚後就開始與中國女子在千里達共組家庭,並生下孩子,卻對另在台灣獨守空閨的她與兒子漠不關心,認為陳男與吳女不但破壞她的婚姻,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益,還造成她精神上莫大痛苦,憤而提出民事求償500萬元。
法院審理時,陳男坦承婚外情及婚外生子,但主張妻子起訴已逾10年時效,不應再負賠償責任,吳女則未出庭抗辯。法院審酌後認定,陳男的不法行為確實存在,但依法律規定已屆消滅時效不得請求;吳女則因從頭到尾未出庭也未具狀抗辯,被判應賠償陳妻30萬元。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