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劉男供稱因閃到腰,於今年3、4月間前往位於中和的國術館推拿3次,因推拿師李男疏失,導致其龍骨中間滑片滑脫;今年6月,劉男因牙痛前往土城的牙醫診所,指控診所未經其同意,詹姓牙醫即以拔牙方式治療;另在今年2月時,因腰痛前往土城復健診所治療,游姓物理治療師未注意電療、熱敷器材溫度,使其背部起水泡,因而向3人提告。
警詢時3人皆否認犯行,李男供稱,從未見過劉男更為替其推拿;詹男辯稱,當天僅替劉男補蛀牙,並無拔牙;游女則辯稱,當日診療時有提醒劉男熱敷溫度,診療後劉男也未反映有起水泡的情況。
雖劉男提出前往牙醫診所、復健診所看診收據,以及前往傷勢照片,但檢察官認為,因照片無拍攝日期,且部分皮膚外觀已經暗沉、結痂,難以認定為診療時所致,且若就診當日即授有嚴重燙傷的水泡,應在就診時即時反應病就醫,但劉男遲至6月才提出告訴,且未能提出相關診斷證明佐證,與常情不符。
至於劉男指控牙醫診所拔牙、國術館導致腰部滑片滑脫等傷勢,劉男也均未提出證據,且相關看診收據只能證明劉男確實前往就診,無法認定有任何醫療過失行為,劉男也無法出示前往國術館推拿的佐證,難以認定劉男指控為真。
且根據牙醫診所病歷記載,當天詹男僅替劉男修補蛀牙,並無拔牙行為,病歷也沒有任何塗改痕跡,認為詹男所言堪信為真實。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3被告有劉男指控之犯行,最終3人全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