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在去年9月21日下午4點多,在新北市板橋區某便利商店外的散架上,看見張男放置的雨傘,竟然貪圖方便,直接將傘帶走使用,待張男要離去時,發現雨傘不翼而飛,雖然該傘價值僅100元,但他仍氣得向警方報案。
警方受理後調閱監視器,循線通知王男到案,由於監視器派下王男偷傘的過程,王男在偵訊時也坦承犯行不諱,案件移送新北檢偵辦後,檢察官因王男自白犯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書指出,王男涉犯《刑法》竊盜罪嫌,因貪圖小利,及任意徒手竊取張男所有的雨傘,衡量該傘價值100元之犯罪所生損害、王男偵訊時坦承犯行的飯後態度並斟酌前科、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處罰金3000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