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在2月18日凌晨4點48分,駕駛自用小貨車沿化成路往中原東路方向行駛,行經路口時,竟無視號誌為紅燈,直接追撞前方李男機車,導致李男到院前及失去呼吸心跳,經送醫搶救後仍不治死亡。
黃男雖在場酒測時酒精濃度為0,但後續驗尿發現他曾在2月16日凌晨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雖他向警方主動坦承肇事,符合自首要件,但因其於案發後一度拒絕驗尿,在同意採尿後又在尿液中加水,被認定並無真心悔悟的情節,因此不予以減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黃男施用毒品的情形下仍駕車上路,罔顧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及人身安全之危險,且曾有施用毒品前科、多次交通違規紀錄,在案件審理中雖坦承犯行,卻未見他積極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求取原諒等作為,並審酌家屬意見及檢察官求刑,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