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3月8日傍晚5點多,這名21歲的女子在台中市文心森林公園內見到素不相識的被害人,竟趁他不注意時撲上前,以雙手擁抱男子右手臂且以頭部靠住男子胸部隱私部位,還把他拉到一旁問:「可以當你女友嗎、可以玩我嗎?你現在有沒有女友?」等。男子認為女子行為構成性騷擾,決定報警處理。
檢方調查時,因妙齡女承認有在公園對男子動手動腳,檢察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騷擾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法官審理後認為,妙齡女並不認識被害男子,卻不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趁被害男子未注意來不及抗拒之際對男子性騷擾,侵害他的身體自主權,並致其身心受創。由於女子坦承犯行,男子卻無意與她和解,依法判女子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