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指出,張瑋掌管公司帳戶期間,將帳上1389萬8000元以轉帳、提領現金挪作私用,包含償還個人信用卡與車貸。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張多次未依通知到案執行,調查局據情資評估其於2024年11月20日自台灣出境前往香港,遂列為外逃通緝犯並公開徵求線索。
判決並認定,張瑋與妻王姝茵自2015年起,以旅行社名義租用10輛小貨車,長期無償提供統促黨使用,至2018年12月累計租金447萬5,440元,性質屬政治性捐贈,卻未依《政治獻金法》申報,反連續4年以公司租賃支出列帳。
另外,兩人於2015年至2017年間,以張安樂名義申報員工薪資費用,藉此短漏稅額71萬餘元。高院2024年就相關犯行合併量刑,判張瑋有期徒刑3年1月;其中業務侵占部分判1年,且不得易科罰金。張安樂因未設專戶收受政治獻金,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王姝茵則因情節較輕,宣告緩刑4年。
判決確定後,台北地檢署多次傳喚張瑋到案執行均未果,隨後請調查局協助追緝。調查局已登載外逃通緝資訊並公告檢舉辦法,最高檢舉獎金25萬元,呼籲民眾提供行蹤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