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起訴指出,她原本在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上班,去年底被解除支援該分局,調回位於台南市中心的總局上班。由於她住所與總局距離81.1公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一趟須2小時,來回就是4小時,每天通勤4小時且無加班費使她過勞,嚴重侵害她的健康權,並影響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利,也增加上班通勤費用。她認為,財稅局2018年將她遷調至新營分局支援,現在竟未遵守約定,片面任意解除支援任務,變更她的工作地點至總局,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規定,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調任決定,並應補償她這段期間增加的交通費用。
法院審理時查出,林女原任職於縣市合併前的台南縣政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2010年合併後留在新營分局辦公。2018年全科室遷至總局時,她申請以「增進職務歷練」為由支援新營分局,並獲准長期留任。直到去年稅務局進行組織與人力檢討,認為她負責的基層金融管理業務主要涉及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其分布地點多在台南市區,距離總局僅約30分鐘車程,相較於新營更適合辦公。
另外財政稅務局也指出,菸酒管理科共有12人,早在2018年已集中於總局辦公,僅林女一人仍在新營,此情況不利業務推動與人員管理,並造成民眾洽辦不便,因此才決定解除她的支援安排。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機關基於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地點,屬首長人事運用權限,並未影響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薪俸,不涉及違法處分。至於林女主張的健康受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交通費補償,亦不在法律保障範疇內,認定政府機關調整辦公地點屬合理範圍,將林女的撤銷訴訟與附帶國賠請求全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