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兩人結婚之後,男子每個月都有給老婆錢,顯見他對家庭經濟貢獻良多,也沒有預謀脫產的行為,而且兩人已經分居6年,期間都沒有性行為。不過人妻反駁,說男子雖然因為工作調職搬到高雄,但每半個月就會回台中一次,這樣根本不算分居,不願意跟男子離婚。
男子說,他每半個月回台中一次僅是為了確認房屋安全,跟妻子幾乎沒有互動;男子的母親也說:「好幾年前我就知道他們沒有睡在一起,我還會打電話關心他們有無好一點,我媳婦還回我『我們好不了』,我媳婦打電話給我小兒子,說我兒子不要他,但我兒子跟我說是媳婦不要他,拒絕跟他行房。」
男子還說,住在高雄時有一次上網看A片,竟看到自己老婆是女主角,和別的男人發生性行為,不僅錄下來,還上傳到網路上供大家看。種種原因加起來,讓他決定要跟老婆離婚。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此案,認為兩人已分居多年,彼此鮮少互動與聯繫,人妻曾將床搬回娘家還封鎖男子的聯絡管道,足見婚姻已生破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所以裁判離婚。除此之外,人妻應給付男子499萬83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