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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甜喊老公:願做小老婆 小三返台後拿「偽造驗孕棒」控性侵
小三原本說願意當男子的小老婆,返台後卻控告男子性侵,鬧上法院。示意圖/Pixabay

在中國甜喊老公:願做小老婆 小三返台後拿「偽造驗孕棒」控性侵

一名已婚王姓男子與一名女性好友相約前往大陸廈門旅遊,雙方在旅途中同住一房發生性關係,還說願意做王男的小老婆。不料女方返台後與王男撕破臉,竟拿假的驗孕棒陽性照片及偽造的流產證明向警方報案,指控王男對她強行性侵,要求賠償金錢不成更提告妨害性自主。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女方證詞前後瑕疵重大,且兩人事後互動極為親密,最終判決王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王男與告訴人女方係透過社群軟體認識的朋友。兩人於民國113年2月間相約經小三通前往廈門、泉州等地旅遊。女方指控王男於旅遊首日夜間,利用同住民宿單一房間的機會,強行壓制並脫下其內褲實施性侵。
女方更宣稱因該次性侵而不慎懷孕,事後前往中國診所進行墮胎手術,並向王男索賠47萬元醫療與精神撫慰金。
然而法院審理期間,案情出現重大逆轉。女方在法庭受訊時坦承,當時傳給王男的「兩條線驗孕棒照片」以及診所的手術紀錄「全都是假的」,自己實際上根本沒有懷孕或墮胎,拿到的賠償款項也已全數退還。
法院進一步調閱兩人對話紀錄發現,女方在事發次日不僅在臉書發文標註「覺得被愛」,返台後更主動傳訊王男「老公我到家了」、「愛你」,甚至傳送「被硬插後成為你的小老婆...但我情願做你的小老婆」等對話,互動宛如熱戀情侶。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性侵害案件固然仰賴被害人指證,但證詞必須無瑕疵且有客觀補強證據。本案告訴人謊稱懷孕、偽造流產證明,證詞前後嚴重矛盾;且其於事後表現出的親密態度與常理嚴重不符,難以認定王男有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之犯行。檢方所提證據未達確信有罪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依法諭知王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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