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轎車駕駛去年2月行經台北市大安區建國高架市立圖書館上方往北方向,遭科技執法數位雷達測速儀偵測到時速達111公里,該路段限速70公里,嚴重超速41公里。警方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2萬,並罰駕駛應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駕駛收到罰單後不服,向法庭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警方的取締照片,照到2輛以上的車輛,無法確認是誰的車超速,主張依「罪疑惟輕」原則,應撤銷處分。對此,監理所表示,數位雷達測速儀經過檢定合格,檢驗相關資料後均顯示車輛就是駕駛的轎車,無誤判可能。
法院審酌證據後指出,數位雷達測速儀在建國高架上有取締標誌,且距離測速點約250公尺,符合規定,從照片中可看見另一輛車位置偏左,不在雷達發射波的範圍當中,無法跟駕駛的車輛混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監理開罰1.2萬、要求參加講習,皆符合法規無誤,認為違規事實明確,因此駁回駕駛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