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A女指述,她與高男為網友關係,雙方在去年5月28日晚間11點左右,相約在A女三重的租屋處一起施用笑氣,而A女在施用笑氣之後陷入意識不清的狀態,高男便趁她無力抗拒的情況下,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隨後再將生殖器插入其口中及陰道,以此方式趁機性交得逞。
但高男應訊時堅決否認犯行,辯稱案發當天並未與A女發生性行為,而是將檢警調查的車輛借給林姓友人使用,後續檢警根據監視器畫面,查出當天與A女見面的男子在右手臂手肘處有刺青,而高男並無刺青,確認與高男特徵不符;檢方依高男證詞,另案偵辦林男部分,林男也在警詢時坦承當日與A女一同吸食笑氣後發生性行為事,因此最終高男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