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指出,李男於3月6日凌晨0時左右,騎乘機車前往蘆洲三民路加油站,以汽油桶裝填購買275元95無鉛汽油;又在同日某時,前往同一加油站,空瓶填裝購買數量不詳的95無鉛汽油後,向母親表示因為政府官員不滿,打算前往台北地方法院縱火。
李母聽聞後相當驚恐,隨即打電話向警方求助,蘆洲警方立即前往李男住處探訪,不料李男見警方上門,不僅未否認犯罪意圖,還供稱因為先前在北院有案遭法官亂判,因而心生不滿,想藉放火方式逼迫政府官員出面,警方聽聞後在其住處查扣瓶裝汽油2瓶、裝填半桶汽油之汽油桶1個,依預備犯將李男帶回並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檢方日前偵查終結,認李男所為涉犯《刑法》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對其提起公訴,扣案之汽油瓶及汽油桶均為李男預備犯行所用,因此依法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