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指出,羈押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應隨審理進度滾動檢視,不能無限期延長。經審酌卷證與訴訟狀況,法院列出五大理由,認為交保即可取代羈押。
一、罪嫌雖重但羈押必要性降低:柯、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重罪,但重要證人如前副市長彭振聲等人已完成交互詰問,相關事證已大幅保全,串證或滅證的可能性降低。
二、羈押需符比例原則:檢方認為仍有證人未作證,但法院指出,不能因部分證人未到庭,就推定必然有串證風險,否則將違反比例原則與對質詰問權。
三、未到庭證人已有佐證:證人許芷瑜雖未出庭,但財務處理情節已有其他證人證詞與對話紀錄佐證,且她正遭通緝,是否能到庭尚不確定,因此不足以支持繼續羈押。
四、高額保金足以取代羈押:7,000萬元與3,000萬元的保證金,能對柯、應兩人形成足夠心理壓力與拘束力,確保審判與執行。
五、附加監控與限制措施:兩人須配戴電子腳鐐、使用專屬手機,並限制住居及禁止出境出海8個月,且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或探詢案情,若違反規定,法院可再度裁定收押,並隨時調整保金數額。
法院強調,准予交保並不代表完全自由,若柯文哲、應曉薇在交保期間無故不到庭、違反限制住居或監控規定,法院可隨時裁定再度收押,並調整保金金額。此舉是在保障被告基本人權與確保審判程序之間尋求平衡。
回顧案情,柯文哲、應曉薇等4人因涉京華城相關貪瀆案,2023年12月26日遭起訴後,一度獲裁定3,000萬元交保。但檢方抗告成功,高院發回更裁,北院加保至7,000萬元,柯也同意配戴電子腳鐐。不過北檢再提抗告,高院於今年1月2日撤銷,北院第3度召開羈押庭,逆轉裁定收押,讓柯僅短暫獲得7天自由便重返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