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姓老翁的子女主張,父母結婚後之吵不斷,媽媽認為爸爸不負責任,成天在外浪流連,1987年離婚後,帶著分別3歲、剛出生的1對兒女回到娘家,孩子們就由母親、舅舅與外婆共同撫養長大,成長過程父親完全不聞不問,也沒支付過撫養費用。
子女強調,目前各自成家有家庭負擔,且須扶養母親,對於在他們成長過程中完全缺席的父親,實在沒有感情,更無扶養的意願,故聲請減輕或減免撫養義務。
但苗栗地院法官審理時,C翁說,離婚前有給前妻每月12000家用,而2個孩子,大的3歲前有支付過奶粉錢,小的、在襁褓中就已經離異,從未給過撫養費,前妻將孩子帶回娘家後,他也沒支付贍養費,雖然曾經向前妻道歉,並返家要求復合,但因為齟齬而不再聯絡;最後,老翁也認了,同意子女免除扶養他的義務。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C翁未支付1對子女生活、教育等費用,且未積極關心探視,顯然未善盡為人父親職責,情節已屬重大,故裁定其子女對父親扶養義務應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