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桃園一名婦人阿英(化名)今(2025)年5月6日下午2時41分許行徑桃園市某巷子時,見到地上有3條金條(市值新台幣995萬9751元),竟將金條帶離現場。失主發現金條遺失後,也嚇得立即報警處理,經過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錄影畫面,最終循線鎖定拿走金條的人就是阿英。
不過,阿英卻在警方問訊時辯稱:「以為金條是假的,就先拿回家,想說等小孩下班再一起拿去警察局」,只是後來去了一趟健身房就忘記此事。
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一般人若撿到物品,應會尋求附近店家協助尋找失主、報警,或是立即送交警方,即使阿英因為有著時間壓力、不方便即時將金條送交警察機關,亦可選擇將金條繼續留在原處,但阿英卻把金條直接回家,與一般常理不符,因此認定其說法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院審酌阿英將失主遺落於路邊的金條佔為己有,欠缺對他人財產權的尊重,並考量阿英犯後未能就所涉犯行表示坦認犯罪的犯後態度,兼衡阿英高職畢業的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犯行動機、目的、手段、侵占物品的價值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裁處阿英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得以1千元折算1日,金條也需返還失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