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孫男在今年1月12日凌晨約4時左右,與友人在新北市永和區永貞路的酒吧門口聊天時,遇到陳男等3人喝完酒準備離去,雙方因故爆發口角,孫男遭陳男等人圍毆,造成左眉骨、右腳膝蓋、小腿及腳踝擦挫傷。
而孫男不甘遭毆,也起身動手反擊,並拿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陳男背部及腰部刺擊,造成左側腹壁穿刺傷口併穿刺到腹腔、左側上手臂及背部鈍傷等傷勢,雙方衝突也撞倒門口傘架,更驚動酒吧店員,經店員出面勸阻、報警後才平息糾紛。
警方到場後查扣孫男的彈簧刀,並將陳男送醫急救,其餘3人皆被警方帶回警局依妨害秩序及傷害罪嫌送辦,但日前檢方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為,孫男持彈簧刀刺人胸腔、腹腔極可能刺破體內臟器或靜動脈造成大量出血而死亡,具有殺人未遂之犯意,因此以《刑法》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而陳、許、黃等3人則依涉犯《刑法》傷害、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等罪嫌起訴,而3人皆以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因此建請法院從一重論以在公共場聚集3人以上下手施強暴罪論處,孫男持有的談荒刀則為犯罪所用,依法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