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19年7月16日起,擔任寶和會組長,期間組織成員犯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多項罪行,其中最受矚目的案件為「館長」陳之漢槍擊案,2020年8月27日深夜11點,陳之漢在林口陳吉思汗健身房前,遭槍手連開數槍,造成右側股骨開放性骨折、右上臂開放性傷口、右大腿開放性傷口、右小腿開放性傷口、左踝開放性傷口,犯後帶槍前往派出所自首。
合議庭認為,劉男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審酌其有毒品、傷害前科,偵查時矢口否認犯罪,直至法院審理時才坦承所為的飯後態度,並考量劉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10月。
邵柏傑部分,雖其為寶和會前會長及實質領袖,但相關犯罪行為包括指揮操縱組織成員進行犯、事前從幫會內成員選定槍手後,負責規劃槍擊案全案過程、逃亡路線、藏匿地點,投案方式,並負責支付犯案槍手安家費及協助選任辯護人等事宜,皆由組織大組長施俊吉全權負責。
合議庭認為,雖寶和會犯下的多起槍擊案、擄人勒索等案件,均無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邵柏傑涉入其中,雖邵男曾於某件恐嚇取財案當日前往案發地點晶華酒店,但查無其揮寶和會其他成員犯案證據,根據檢方調查證據,邵男也為在相關對話群組內,難以認定其有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事實,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諭知無罪,全案得上訴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