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及其夫婿丁文彬,被控向綠能業者刁難索賄560萬元,一審認定兩人為貪污罪共犯,判林芬瑩12年、丁文彬13年6月有期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後,台南高分院於今年2月間判決駁回維持原判決,林等2人再上訴最高法院,現由三審審理中。
台南高分院沒保裁定指出,丁文彬曾因本案受羈押,一審期間獲准以15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上訴後二審審理期間均遵期到庭。二審判決後,丁男等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期間,台南高分檢今年6月16日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對丁文彬限制出境、出海及命接受科技監控,但法院僅裁定命他自6月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應於每日晚上8時前至其住所管區派出所報到,駁回檢察官其他聲請。
不料裁定出爐後,丁男住所之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台西派出所函覆法院,稱丁男均未遵期前往該派出所報到,法院因而核發拘票,命警方在8月1日前應拘提丁男到案,但丁男早已潛逃不知所蹤。
由於屢拘不到丁男,法院再依法傳喚丁男及當初繳交150萬元替他辦保的吳姓男子,要求吳男應於8月26日帶同丁男到庭,但兩人當天也未現身。台南高分院隨即在8月28日電請丁男在三審的高姓辯護律師,請律師轉告丁男三日內與法院聯繫,律師卻回稱之前法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時,他已嘗試聯繫通知丁男,但就是聯絡不到,聯絡其妻林芬瑩也一樣找不到丁男,「只有他的LINE,沒有的手機號碼」等。
台南高分院根據聯繫過程,認為丁男已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接受審判、訊問,足認業已逃匿,裁定將吳男所繳納之15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