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鼎公司以研發新藥及牛樟芝保健食品為主力,起訴書指出,劉、吳兩人先以低於市價3至5折,將公司生產的牛樟芝膠囊及保健食品賤賣給「豐利生技」,再由該公司轉售牟利,國鼎因此損失約2598萬元;其後又透過「艾可麗公司」高價倒貨黃耆粉,國鼎以每公斤1793元進貨,遠高於子公司採購成本1102元,造成352萬元損害。
此外,兩人還以「協助引資」為名,要求國鼎支付「豐利」「艾可麗」引資服務費合計3619萬元,但兩家公司並無實際服務或員工,形同虛列費用。合計下來,國鼎至少蒙受約6570萬元損失。
檢方調查,涉案資金多以每次49萬元方式分批自帳戶提領,再交付劉、吳使用,部分用於購車或日常開銷,與公務完全無關。
起訴書強調,劉、吳二人身為公開發行公司經營者,卻違背忠實義務,行為涉及不合營業常規交易、背信與洗錢,請求法院宣告沒收不法所得或追徵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