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留男與賴女於去年9月經法院和解離婚,但留男在7月中旬時,以不詳方式取得賴女的身分證影本,並在委託書上的委託人欄位冒簽賴女署名,填寫賴女身分證號後,再持偽造的賴女印章,於簽章欄位蓋章後交付給劉姓地政士。
劉姓地政士隨後持委託書,前往中和稅捐處申請賴女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2023年所得清單。賴女知情後,向警方報案,提告留男偽造文書、違反個資法。
留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否認犯行,辯稱賴女曾口頭承諾可以調閱她的資料,因此才委託地政士調閱其財產資料,否認委託書是由他所簽,但賴女指稱,並未同意或授權對方調閱其財產資料,委託書上至簽名、蓋章均非自己所為,印章也非其所有,更未將身分證影本提供給留男。
劉姓地政士則於警詢中證述,有關賴女的身分證影本、印章等物皆為留男所提供,也是他委託協助調閱賴女財產資料。
檢察官偵結後認為,留男所為涉犯《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個資法》非公務機關未於特定目的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等罪嫌將其起訴,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等行為,則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不另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