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天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4年7月,自2022年3月入獄,後自願移監至綠島服刑。王男因符合縮刑條件,原本預計於今年7月即可出監,刑期僅剩約半年。
不料,王男竟於今年1月6日下午2時30分許利用至水電材料倉庫搬運物品的機會,趁戒護管理員廖振潤疏於注意之際,突然將倉庫鐵門從外部拴上,將廖員及另一受刑人吳炳鴻反鎖於內,隨後逃離監獄。
事件發生後,監所緊急通報支援,警方大規模動員並展開地毯式搜索,綠島鄉公所也公布照片協尋。然而當晚近10時,警方就在監獄旁的職員宿舍頂樓發現王天佑蹤影。他供稱因外面天氣太冷,實在難以忍受,因此自行返回監獄附近並躲藏於宿舍區,最後遭逮捕歸案。
台東地院審理認為,王天佑雖因掛念家人而企圖脫逃,但其行為將管理員及另一收容人反鎖於倉庫,已構成私行拘禁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對監獄管理造成危害,並影響社會治安觀感,日前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王男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