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張男與父親張翁分別住在淡水某民宅4樓、2樓,案發前,張翁為了不讓兒子逃跑,先將大門水平鎖換新、上鎖,並刻意趁凌晨3點闖進住處,先朝兒子頸部猛砍多次,因張男死死抓住鋸刀抵抗,張翁轉而劈砍膝蓋、小腿,想阻止兒子逃命。
張男拼命求救,慌亂中竟順利打開大門水平鎖,當時人在門外的哥哥順利進入屋內,警方也獲報趕到現場,張男渾身是血,仍緊緊抓住張翁持鋸刀的手與之僵持,員警立即上前奪刀,當場扣得鋸刀一把。現場血跡斑斑,淡水馬偕醫院驗傷證明書確認張男全身有多處撕裂傷與擦傷。
檢方調查,張父長期對家人施暴,與2個兒子在2024年5月19日之後就不曾對話,但張父仍常將「要殺兒子」等言語掛在嘴邊,甚至在案發前更換家門鎖,預先購買鋸刀、鐵鎚與繩索,企圖製造行兇機會。行兇未果還對兒子說「這次太靈敏讓你逃過,不然你早就死了」,並揚言「下次會做更大」。
士林地檢署依據被害人指訴、證人證詞、員警扣案鋸刀及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認定張父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未遂罪,且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暴案件。檢方強調,雖屬未遂,仍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刑度,但行兇用的鋸刀應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