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劉男在2012年6月至2017年2月間,於該公司任職董市長一職,而他在2015年間,向公司表示需購買筆電,從財務部領用6萬元購買蘋果筆電,又於2016年間,委託宋姓友人向公司借用ACER筆電,但2台筆電至劉男卸任後至今皆未歸還,因此遭公司控告業務侵占、詐欺取財等罪嫌。
劉男偵訊時堅決否認犯行,坦承確實向財務部領用6萬元購買蘋果筆電1台,但當時在大陸跑業務,因此用於公關贈送給客戶,至於ACER筆電仍在他手上,也願意返還,但公司卻要求他返還當初購買筆電的錢而不要電腦。
檢察官認為,劉男時任公司董事長,請領6萬元購買筆電後贈與客戶,在主觀上是否有此筆電日後需返還公司的認知,或是可供其用於客戶間的交際贈與並非沒有疑問,而該公司所稱的ACER筆電汰換率極高,迄今已無殘值,要求劉男返還購買筆電之金額,而非使用數年的老舊筆記型電腦,可知劉男確有意返還電腦,僅是雙方就返還方式未有共識。
因此,就本案難認劉男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難以僅憑劉男請領款項及未能交還電腦等,認定其犯詐欺、業務侵占,且雙方已達成和解並撤告,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劉男有何犯行,最終認定劉男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