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堂凱指出,根據雙方合約第4.2.1條,新壽若因合併而消滅,必須先取得市府書面同意,存續公司才能繼受地上權。該條款明確賦予市府審查與同意權,外界不應誤導或混淆事實。他強調:「這是依法行政、依約審查的程序,不是外界所說的政策反覆,更不是橡皮圖章。」
他並補充,依契約第9.1.2.15條,若新壽未履行上述義務,市府得以「可歸責於新壽」為由終止契約,收回T17、T18土地。連堂凱表示,新壽標得土地以來開發進度嚴重落後,至今仍是一片空地,市府將依法堅守合約,確保園區土地得以發揮產業發展功能。
針對有律師在網路上以《公司法》第75條主張「存續公司當然承受權利義務」,批評市府濫用條款,連堂凱嚴正回應,自己曾任執業律師,法務局同仁亦熟悉相關法理。他指出,該名律師的貼文下也有網友指出,雙方契約已明載市府擁有是否同意的權利,存續公司應受此約束,「這正是依法行政的表現」。
對於部分外界指稱市府「政策反覆、嚇跑外資」,連堂凱則舉例反駁,市府與新壽合作的「南港經貿地上權案」已完成開發並進入營運,「南港轉運站BOT案」則因工程延宕,市府依法要求新壽說明改善進度,「每一案皆依法獨立審查,何來反覆?」
他強調,公務人員依法行政、依約辦理,每一案均依法判斷、個別審酌,外界若以訛傳訛,不僅誤導社會,也對依法處理的基層公務員極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