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9月2日傍晚,在某部隊服役的現役軍人廖男,開車行經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段,與同樣駕車經過、載著妻子的趙姓刑事小隊長,疑似因行車糾紛互不相讓,發生爭端。
兩人隨即將車停在路邊,趙男坐在車內搖下車窗詢問「你想怎樣?」沒想到廖男竟怒氣上湧,朝趙男臉部猛揮左勾拳,導致眼鏡被打飛、鏡框扭曲,臉頰擦挫傷。
趙男妻子目睹後立刻拿出手機錄影蒐證,廖男不但沒有冷靜,反而挑釁咆哮:「你奈我何!我又沒怎樣」、「你又沒拍到我打人!」說完轉身上車離開現場;趙男氣憤難消,報警提告,並提出民事求償60萬元,包含醫藥費、眼鏡損壞與精神撫慰金等。
廖男在法庭上全盤否認動手,辯稱只是為閃避趙男開車門,用手擋了一下,否認有攻擊行為;不過法官調閱行車記錄器影像後,清楚拍到他出拳的瞬間,加上趙姓夫妻證詞與驗傷單等證據,認定廖男確實構成傷害罪。
法官審酌廖男從未認罪、態度不佳,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5萬元;民事部分則依雙方經濟狀況酌定,判廖男應賠6萬11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