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台中某大學同班的A、C2女,同租1層樓的雅房,共用1間浴室,去年1月30日晚間,C女帶男友回住處,情到濃時,2人在浴室裡「激情四射」,A女氣得在浴室外錄下呻吟聲,上傳IG,並罵:「我X你娘,在共用廁所打砲X你媽,忍到大四我真的瘋掉」,引發關注。
沒想到隔天夜裡,C女又與男友再度「鏖戰」,於是A女二度開直播,怒斥:「怎麼有人在共用廁所打砲」,讓不特定網友即時收聽、留言討論;之後,A女更在IG點名C女,針對她帶男友回住處做愛之事,連發數篇限動痛罵:「在共用衛浴噁心別人」、「讓房東退租」、「打砲用的電還接我房間電表」…等字眼。
C女發現隱私被揭,憤而提告,她主張A女2次錄音及多篇公開發文,嚴重侵害其隱私與名譽,求償12萬元精神撫慰金;台中地院審理時,A女辯稱,錄音未拍到C女本人或個資,且共用浴室屬公共空間,聲音外漏並非侵犯隱私。
但法官認為,浴室屬私密空間,美美在關門後與男友發生性行為,顯具隱密性期待,A女未經同意錄音、直播並公開內容,已逾越言論自由範圍;最終裁定A女侵害隱私權部分,須賠10萬元、違反個資法再賠2萬元,共計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