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為了確保被告的供述是出於自由意志,不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侵害或扭曲,自民國87年起,刑事訴訟法即已增訂100條之1錄音錄影制度。可惜的是,嚴官府出厚賊,再完備的良法美意,都規範不了「投機取巧」的心,實施迄今,檢、調、警各式各樣的「偷吃步」,諸如,在偵查庭(訊問室)外、上廁所時、用餐時、休息時、訊(詢)問前…,都可能成為鑽錄音錄影法律罅隙的違法取供時機或場所,甚至,更囂張、更離譜的案例是,調查員無視錄音錄影的自問自答花招。
觀察審判實務,不論情節輕重,絕大多數的違法取供,歷經法官嚴謹勘驗調查程序下,一般只要勘驗錄音即可查明是否與筆錄相符,當然,若碰到怠忽草率的法官,另當別論。
不過,公然的在錄音錄影下,竟可完成違法取供,單純勘驗「錄音」,根本無法察覺違法取供弊情,還得同時勘驗「錄影」,詳勘對照,才能赫然發現:原來被告的自白供述,竟是警察打好筆錄要被告照著唸的!勘驗錄音的結果當然與筆錄完相符!這類可騙過「錄音勘驗」,連檢察官及一、二審法官一時失察都能被騙的案例,倒是殊為罕見。
以下,筆者要從一個小毒犯的訴訟人權談起,評述的案例─葉志翔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案,即是單靠「勘驗錄音」查不出弊情,必須參照「勘驗錄影」才能發現的警詢違法取供「偷吃步」。本案也是典型的虛偽造假、輕案重辦、侵害被告人權、浪費司法資源案例。
必須先說明的是,《葉案》雖然是發生於20年前,不過,歷經7年偵審,全案猶如溜滑梯般,從一、二審判刑10年,迄更二審改判刑1年,減刑為6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罪名更是從最輕本刑10年,最重可判至無期徒刑的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罪,轉變為最重本刑只有3年的持有一級毒品罪,違法取供故入人重罪的警察龔詩傑堪稱「狀元才」的「偷吃步」案,卻是從未在媒體曝光過,因此,筆者認為,此一案例雖是舊案,但仍具新聞性,還有披露評述價值。
壹:供述證據堆砌起來的「意圖販毒」案
本案是台北市刑警大隊刑警龔詩傑主辦的意圖販賣海洛因案。94年9月26日,龔員根據秘密證人A1檢舉製作筆錄,向板橋地院(現新北地院)聲請搜索票,並依A1所言,循線在本案被告葉志翔的小客車駕駛座墊上一紙箱內查獲海洛因2小包,又至葉志翔的住處搜索,在客廳內微波爐上方,起出以三紙香煙盒包裝的海洛因52小包,及電子秤、分裝夾鏈帶等物。
94年10月5 日中午,葉志翔於警詢時坦承扣案毒品是購自綽號「阿全」的男子,擬稀釋後分裝出售,他向有施用毒品習性的友人A1遊說,欲A1成為販賣毒品的下游,但遭A1拒絕。
承辦檢察官依據葉志翔的警詢自白;A1的檢舉筆錄;及扣案毒品等證據,依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罪嫌將葉志翔提起公訴。
(據一、二審判決書指稱,葉志翔於檢察官偵訊時曾自承,警方並無不正方法或刑求,「警方只說可以到檢方翻供」;不過,高院更一審、更二審判決書均指出,葉志翔自檢察官初次偵訊時即翻供,指扣案毒品及夾鏈袋、電子秤等物都是友人「阿全」所寄放的,他於警詢時坦承賣毒是警察嚇他,叫他配合所為。以上這部分出入,筆者無法檢閱卷證,也無法判斷孰是孰非,故僅略記存疑。)
本案新北地院審判長連育群完全採信檢察官的舉證,依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罪判處葉志翔10年有期徒刑,高院審判長尤豐彥則駁回被告上訴,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張淳淙撤銷高院誤判發回更審,全案開始翻轉,高院更一審審判長陳志洋(受命法官謝靜慧)改依持有一級毒品罪判刑4年,被告仍不服上訴,高院更二審審判長邱同印仍依持有一級毒品罪判刑1年,減刑為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與被告均未上訴確定。
本案被告葉志翔及其所犯行,對媒體而言,只是個上不了新聞版面的小人物、小案件,不過,觀察全案歷審判決所暴露出小毒犯訴訟人權被完全忽視所衍生的司法爭議,或稱之為「司法烏龍現象」,例如,人頭秘密證人A1的秘密檢舉、證言之爭議性;刑警龔詩傑如何脅迫、利誘被告自白的;檢察官與一審法官傳訊刑警查證「警詢有沒有違法取供?」,形同請鬼拿藥單;還有,以「勘驗錄影」來推翻「勘驗錄音」。這些都是為了查明「被告的警詢自白是否出自自由意志?」而衍生的,筆者認為都值得評述。
貳:違反經驗法則的調查
本案被告葉志翔自檢察官初次偵訊起,迄高院更二審,都始終抗辯:他的警詢自白供述,是警察打好筆錄要他照著念的!憑常識都可知道,刑警辦案,若果真有違法取供行為,不論是脅迫、利誘、疲勞訊問,都是應負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他可能承認違法取供嗎?
可是,不僅檢察官與一審審判長連育群先後傳喚龔詩傑具結作證,並採信龔詩傑的證言,甚至,一審審判長連育群還「當庭播放警詢錄音帶」來佐證補強龔員的證言屬實:勘驗結果,錄音內容確屬警員詢問後,被告依題逐次自由回答之狀況所為,並無任何違法取供之內容。
一審的上述認定,高院上訴審完全接受。不過,迨高院更一審時,受命法官謝靜慧詳察勘驗「警詢錄影」之後,馬上戮破並推翻刑警的自我維護證言及「錄音帶」的虛偽造假真面目,連同A1證人出庭作證,她的指控也是完全造假的。
參:以「勘驗錄影」來推翻「勘驗錄音」
其實,以「勘驗錄影」來推翻「勘驗錄音」的關鍵,最高法院審判長張淳淙於發回指摘意旨中,即已臚列了一部分,更離奇的是,最高法院所臚列的錄影片段,都是一審即已勘驗過,且均有勘驗筆錄可查,卻未予詳查採信,一、二審這種虛應故事式的勘驗調查證據方式,簡直就是有查形同沒有查!
例證1,警方拿另一份資料給被告看,原本置於桌上之資料則抽拿走…被告低頭看桌上資料。
例證2,警方告知被告時間,並問被告是否同意接受詢問時,被告將桌上資料拉近自己方便觀之…被告一直觀看桌上資料。
例證3,警方問及拘捕被告時有無告知其等二項權利,被告回答後,被告翻動桌上資料,將第一份紙張置於下方,續看第二份資料。
例證4,被告於回答時,有時短暫抬頭看向警方後,又一直低頭觀看桌上資料…有時甚者(至)看著桌上資料回答。
例證5,警方問至警詢至警詢筆錄第二頁最後一行問題時,被告又翻至第三頁資料,續看之…。
例證6,被告回答後,警方仍未打鍵盤即時紀錄之。
例證7,警方開始詢問被告第五頁第一個問題,又無敲打鍵盤聲音,並不時移動滑鼠…被告仍舊觀看資料中。
例證8,「在備考欄並註記「警方每問一個問題,被告回答時大都會往桌上資料看之」。「被告將桌上資料翻頁,剛好與卷附警詢筆錄第一頁問完,要翻至第二頁」
綜合以上一審勘驗警詢錄影筆錄,最高法院最後質疑:被告接受警詢時,似是依警方提供之資料而為陳述。
最高法院的質疑,很委婉,不過,顯然已經確認了被告葉志翔抗辯:他的警詢自白供述,是警察打好筆錄要他照著念的!也開啟了高院更一審詳察警詢錄影的契機。
肆:作證筆錄也是刑警作好了,秘密證人照著唸
本案檢舉人─A1,是本件刑警龔詩傑違法取供侵害小毒犯訴訟人權的起點。可是,十分弔詭的是,A1在指證被告葉志翔意圖販毒之後,就消失了,從未在檢察官及一、二審審判中出庭作證,原因是她被通緝,傳拘無著,像這樣警詢後不再出現的關鍵證人,這份警詢筆錄,竟然能成為檢察官起訴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罪的證據,一、二審審判時,也能被認定是「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採為論處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一級毒品罪的關鍵補強證據,真是匪夷所思、莫名其妙!
更離譜的是,在案發5年後,高院更一審承審法官致函板橋地檢署調取A1的錄音檔時,板檢竟然函覆錄音內容業經銷毀而無法勘驗。
後來,不知是通緝到案或其他原因,A1於更一審審判中到法庭具名(李佳容)作證,她的證詞十分驚人, 原來她是吸毒犯,根本不認識被告葉志翔,是她的男友趙榮輝與龔詩傑熟,是趙榮輝叫她去檢舉的,也是趙榮輝叫她去的。製作筆錄時,指證也是趙榮輝叫她指證證的。製作筆錄時,是在車上,當時有3人,即龔詩傑、趙榮輝及她(李佳容),龔詩傑對她製作筆錄時,筆錄已經打好了,且有一問一答,她是拿龔詩傑打好的筆錄唸的。
從A1的審判證詞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所謂秘密證人A1,根本就是刑警透過友人(可能是線民)趙榮輝找來的人頭檢舉人,這樣的審判外陳述,竟然能被一、二審採為論處重罪的關鍵證據,真是不可思議。若非高院更一審A1具名出庭作證,這件刑警龔詩傑的虛偽造假、輕案重辦犯行,就完美的成為審判檔案了。
伍:脅迫利誘,小毒犯的訴訟人權蕩然無存
刑警龔詩傑究竟是如何脅迫、利誘被告葉志翔自白的?根據判決書中卷證資料,他首先,是以葉妻為要脅,葉志翔的妻子是大陸籍,已逾期居留,龔員要葉志翔配合,否則,就要將其妻遣返;其次,是欺騙、威脅、利誘軟硬兼施,葉志翔證稱:「他於警詢時,警察跟他說,他沒有前科,本案又無上線下線,僅是非法持有毒品,頂多是易科罰金或緩刑,要他好好配合,讓龔員有業續,如他不配合,就要找吸毒之人指認他,因此,他只好配合警察作陳述,警察是筆錄打好之後叫他跟著唸…警察叫他說有施用毒品就可以交保出來。
本案被告葉志翔,在被查扣毒品之後,面臨刑警龔詩傑的以上「話術」,能不屈服嗎?
陸:所有的供述證據全部被推翻
行文至此,筆者認為,本案是完全依虛偽造假的供述證據堆砌起來的意圖販毒案,案中非供述證據僅有扣案毒品等物證,這些證據最多僅能證明被告非法持有一級毒品,根本無法證明被告販毒或意圖販毒。可是,當虛偽造假的A1指控、刑警的自我維護證言,以及被告遭脅迫、利誘的自白,這些能夠補強證明「被告意圖販毒」的供述證據,一旦都被拆穿、推翻之後,全案水落石出,整件虛偽造假、輕案重辦、侵害被告人權、浪費司法資源的根源,其實就是刑警龔詩傑要業績、要獎金罷了,這太荒謬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