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是職權裁量或恣意裁量?法官傾聽專家鑑定意見沒那麼難
法官的職權裁量也可能滋生恣意裁量之弊端。圖片摘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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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是職權裁量或恣意裁量?法官傾聽專家鑑定意見沒那麼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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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9 06:30:00

黃錦嵐/資深司法記者
大同大股東、台商鄭文逸為爭取大同經營權而涉「引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隨著鄭文逸的入監服刑、聲請最高法院繼續審判、聲請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評鑑最高法院主筆法官江翠萍…等司法救援行動的展開,以及諸多法學碩彥、最高法院退休庭長、法官的介入,讓諸多審判實務上高度財經、證交專業的法律爭議也浮上檯面。觀察提供「法律意見鑑定書」的法學者楊雲驊等人所主張的「以專家證人身分提出意見證據,以鑑定解決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所堅持的「法律爭議之解決,乃專屬法院職權,為審判核心事項,而法學專家的法律意見,僅供法院參考,無拘束法院效力」,又將高度專業的財經、證交法學見解拒於門外,雙方針鋒相對,讓筆者不由得心生:「傾聽法學專家鑑定意見有那麼難嗎?」以及「法官如此的職權裁量是否可能滋生恣意裁量之弊端」疑慮。
其實,觀察審判實務,法學專家以「鑑定人」身分提供法律意見,在大法官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大法庭中,經常可見,不過,正如《鄭案》的最高法院判決中所堅持的,這些法學專家的「鑑定意見」,事實上是僅供參考的「法律諮詢意見」,並非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方法之一的「鑑定」,例如,109年2月間,在最高法院大法庭首宗裁定─關於「詐欺案車手是否應一律強制工作?」爭議上,大法庭邀請的4位法學專家鑑定人中,林鈺雄教授與楊雲驊教授都主張肯定見解,許恆達教授與薛智仁教授則持否定見解,最後大法庭依「合憲性限縮解釋」觀點,採取修正肯定說,此一案例充分顯現出,法學專家的法律意見,在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眼中,的確是「僅供參考」的「法律諮詢意見」罷了。
或有人認為,就法律爭議而言,大法官或最高法院法官的姿態擺得比較高:「自己也是司法專家,法學專家的意見『聽聽參考就好』!」,其實,審判實務所見,其他領域的專家鑑定,例如,醫學、交通、精神鑑定、血跡、筆跡、測謊、槍械…,因應鑑定的「科學專業」程度的不同,法官傾聽採信的「大小眼」程度也大不同,有的真的是僅供參考,是否採信全由法院依職權裁量,例如,精神鑑定、測謊,有的則是幾乎全盤採信,例如,血跡DNA鑑定。簡言之,還是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差別只在於,有的法官會「兼聽慎斷」─被告可委請「善意專家」提供鑑定意見,檢察官也可以推荐「敵意專家」提供不同鑑定意見,有的法官是「聖心獨斷」罷了,實務操作並沒有那麼難,關鍵在於為與不為而已。
依筆者主跑司法新聞多年的經驗,法官在行使職權裁量時,其自由心證,固然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的拘束,可是,實務所見,不經專家鑑定,不依勘驗程序論證,恣意裁量、聖心獨斷的濫權案例,仍然時有所見,以下,筆者即舉許進木廢棄物清理法案為例,評述法官行使職權裁量時,若欠缺謙抑態度,是很容易墜入「恣意裁量、濫權審判」陷阱的。

壹:不經專家鑑定,不依勘驗程序論證的恣意裁量案例

本案被告王競毅是萬鑫營造公司負責人,民國105年5月間某日至同年6月1日止,王競毅向東鈺營造的負責本人許進木告知有貯存瀝青混凝土刨除料之需求,商借許進木管領的農牧用地,許進木應允後,接續數次提供土地供王競毅堆置貯存,後經民眾向花蓮縣環保局檢舉陳情,花蓮縣警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移送花蓮地檢署由檢察官余佳恩提起公訴。
花蓮地院一審判決萬鑫公司、王競毅、許進木等均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邱志平撤銷無罪判決,改依非法貯存廢棄物罪判刑1年2月,許進木依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改判刑1年,萬鑫公司改判罰金30萬元,王競毅等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立華(兼主筆法官)認定被告等之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於109年2月12日,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參見108年台上第347號判決),亦即確定判決是花蓮高分院的有罪判決。
綜觀邱志平改判被告等人有罪的關鍵理由,是:邱志平僅憑肉眼看照片就逕行認定王競毅所貯存的瀝青混凝土刨除料是「顯已經破解明甚」的「廢棄物」,並非「再生資源」的「破解前」儲存堆置。
不過,最高法院的非常上訴審審判長段景榕,於112年10月11日判決,卻認定花蓮高分院的有罪定讞判決違背法令,予以撤銷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參見111年台非字第156號判決),目前案由花蓮高分院更審中。

貳:法官的恣意裁量與司法怠惰是以被告訴訟人權為犧牲

《許案》令筆者拍案驚奇之處有三。
其一,是邱志平法官在認定廢棄物是「破解後」狀態時,並非依具有瀝青工程專家的鑑定意見,也未依勘驗程序勘驗現場照片或到現場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依法定程序調查採證,即自行認定,並採為改判被告罪刑的關鍵證據。
其二,是如此恣意裁量的違法論證案,不僅能通過最高法院審查,以「程序駁回」方式判罪定讞,其平反救援之路也是十分艱難:歷經李良忠律師4度聲請再審、7度聲請非常上訴,才獲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由最高法院審判長段景榕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
其三,也是最荒謬的是,本案花蓮高分院更審時,受命法官僅開了一次準備程序庭,之後,案件就停擺迄今近2年。據筆者了解,停擺原因,一是原受命官退休,本案換法官審理,二是花蓮高分檢署檢察官企圖與被告協商─是否認罪,換取輕判?但被告拒絕,因此,在承審法官既不依罪疑唯輕或無罪推定原則處理(本案的「廢棄物」原狀已不存在,無法現場勘驗,現場照片又模糊不清,即使送鑑定也難以釐清疑點),檢察官也不撤回上訴(讓本案一審無罪確定)情況下,全案就此僵住了,司法怠惰的結果,是以被告的訴訟人權為犧牲。
簡略評述《許案》之後,最後筆者要說的是,如此粗糙草率的偵查起訴,如此濫權恣意裁量審判,司法體系內(不論是司法院、高院或花蓮高分院)迄今均未見有任何檢討改進或啟動自律機制,司法怠惰至此,難怪司法公信積年不彰,迭遭輿論譏評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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