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書指出,陳男及賈男明知欲從事計程車駕駛為業,需向執業縣市警察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證,但陳男卻是在不詳時間,於新北市五股區向賈男借取其執業登記證後,連同登記證上的賈男照片一併彩色影印放置於自己的車上,佯裝自己具有職業駕駛人執業資格。
不過在今年3月12日晚間,陳男駕駛計程車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後港一路與建福路口時,因為左轉未禮讓行人,當場遭警方攔查,警員發現車上的執業登記證資料與陳男不符,當場將他帶回送辦,陳男也坦承犯行。
檢察官偵查時審酌陳男在案發前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認其經歷此次司法偵查程序後應有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給予緩起訴處分1年,需向公庫支付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