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於前年12月30日上午,王姓女員工在屏東縣內埔鄉「福泉花生豆腐店」烹煮豆腐時,按照鍾男交代的工作流程以筷子刮取鍋爐邊的豆腐渣。由於鍋爐中央的攪拌器未設置任何護罩或圍欄,致使王女穿著的寬鬆衣物,在操作時不慎被攪拌器的裝卸握把勾住。
檢方起訴指出,因鍾男疏失未替攪拌器裝設緊急停止裝置,無法立即斷電,王女被捲入後整個人即以「雙腳騰空、面部及腹部朝下」姿勢懸吊在滾燙的花生豆腐液正上方,無法脫身。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她從被捲入到被救下,整整受困超過5分鐘,直至另名張姓員工發現,才趕緊按下停止鍵協助脫困,並將王女送醫。
經醫院急救,王女臉部、軀幹及四肢遭受2至3度燙傷,燙傷面積達體表面積24%,此外還受有右上肢壓砸傷合併橈神經損傷、右胸壓砸傷合併第3、4、7至11根肋骨骨折及氣血胸。漫長治療持續到去年1月間,王女右手因傷勢過重,被迫進行了4指截肢手術,功能已永久喪失60%至80%,構成重傷害。
屏東地檢署調查認為,工廠鍾姓負責人身為雇主,明顯疏於維護工作場所安全,也未對員工進行適當教育訓練,包括告知應穿著合適衣物,或提供適當工作服。此外,鍋爐攪拌器不僅轉軸處未加裝護罩或圍欄,更缺乏明顯標誌的緊急制動裝置,導致意外發生時無法立即停止機器運轉。
法院審理時,鍾男辯稱已告知員工按鈕位置,且王女平時也並非負責在鍋爐邊刮豆腐渣的工作,但證人張姓員工證實,因停止按鈕設於右側,受害者被捲入後根本無法自行觸及。
法官綜合各項事證,認定鍾姓負責人涉有過失,雖尚未與王女和解,但已先行支付81萬元醫藥費等支出,且表示認罪,因此僅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