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酸下屬胸部刺青稱「妳要穿比基尼來上班」讓她超傻眼 構成權勢性騷擾被記過
社福機構女主管酸下屬胸部刺青稱「妳要穿比基尼來上班」,構成權勢性騷擾被記過。示意圖/PIXABAY

女主管酸下屬胸部刺青稱「妳要穿比基尼來上班」讓她超傻眼 構成權勢性騷擾被記過

mirror-daily-logo

2025/10/17 18:27:00

記者:

王吟芳

台灣知名社福機構彰化分所的一名女主任,去年見女下屬胸部私密處有刺青,竟在辦公室大聲評論「「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別人就能看到妳漂亮的刺青」,又在討論下屬病情時揶揄「那妳不能穿短裙」遭下屬提出性騷擾申訴。機關調查認定主任構成權勢性騷擾,處分記1小過、3年內不得擔任性平講座講師,並需接受性平輔導。她不服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處分無效,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機關處分無不當,判她敗訴。
女下屬提出申訴表示,當天主任在辦公室與同仁談話,見她上完廁所回到自己座位,突然對她說「你要穿比基尼,這樣別人才看到你的刺青」。因為她的刺青是在胸部下方,可能穿比較低就會看到,所以主任也知道她胸下有刺青,但當時主任以橫越整個辦公室的音量對她這樣說,應該有很多人聽到,這是她身體隱私,也與工作事項無關,她當下真的覺得超傻眼,且非常不能接受。
女下屬說,另一次是主任在LINE上詢問她的疾病檢查結果,她向主任說明自己暈眩原因不明,常在站立時暈倒,當時主任問:「你自己會不會擔心?」她回答:「還好,我比較覺得很麻煩,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暈倒」,主任卻回稱:「真的!那你都不能穿短裙」、「哈哈哈」、「開玩笑」。她認為主任用語並非表達關懷,而是帶有揶揄語氣,指穿著短裙暈倒會露出內褲等,讓她感到被冒犯。
機構接獲女下屬申訴後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結果認定女主任言論已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的「權勢性騷擾」,因此對她做出記1小過、3年內不得擔任性平講師及接受性平輔導的懲戒處分。
女主任不服處分,向彰化地院提起訴訟,主張機關調查過程未充分告知申訴事由,且「比基尼」言論是讚賞下屬的刺青,現在社會風氣開放,乳房不應與情色劃等號;「短裙」言論則是擔憂下屬暈倒時走光的善意提醒。她強調雙方同性別,言論無性意圖,不構成性騷擾,縱使言詞不妥,處分也違反比例原則。
但彰化地院審理認為,機關調查小組包含外部委員,已力求客觀公允,調查程序並無瑕疵。至於「比基尼」言論部分,法院認為下屬胸口下方刺青屬身體隱私部位,是否公開展示涉及其身體自主權,在工作場合公然討論並無必要,在辦公室也不可能穿比基尼,女主任相關言論已涉及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機關處分並無不當,判她敗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