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清潔隊員開車門擊落騎機車姊妹 一人重傷截肢法院判國賠逾2300萬元
台南清潔隊員開車門擊落騎機車姊妹,台南地院判環保局國賠2300多萬元。示意圖

台南清潔隊員開車門擊落騎機車姊妹 一人重傷截肢法院判國賠逾2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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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8 10:19:00

記者:

王吟芳

台南市環保局楊姓清潔隊員執行勤務時,因開啟資源回收車車門時未注意後方車流,遭一對秦姓姊妹騎乘機車閃避不及撞上,後座妹妹倒地後遭同向曳引車輾壓致左膝下截肢。事發後楊男遭判刑入獄,秦家另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台南地院判決台南市環保局應負全部賠償責任,總計賠償金額超過23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3月24日下午,楊男駕駛資源回收車停放在台南市中華西路二段與民權西路三段交岔路口,上下車時未確認後方狀況,即貿然推開駕駛座車門。當時,20多歲的秦姓女子騎機車載妹妹行經該處,車門撞擊機車導致兩人倒地,妹妹向左滾落至慢車道,遭林姓男子駕駛的曳引車右前輪輾過左腿,雖駕駛緊急閃避未輾壓姊姊頭部,但姊姊左手掌仍被輾壓。兩人送醫後,妹妹左膝下截肢,並遺存排尿功能喪失、大小便失禁等症狀;姊姊則受有左手掌傷害。
事後楊男被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起訴,二審判決7月有期徒刑定讞。秦家姊妹及父母另提起國賠訴訟,向台南市環保局求償。法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等事證,認定開門動作僅數秒,一般騎士難以閃避,肇事責任全歸楊男,環保局應負國賠責任。
由於妹妹事發時年僅22歲,職業為護理師,經醫院鑑定她全身障害損失達42%、勞動力減損43%,終生需倚賴義肢,並需負擔長期復健與耗材費用至60歲。姊姊為台南市政府公務員,雖勞動能力及薪資未減,但法院認其受有精神痛苦,父母則各求償精神慰撫金。
環保局抗辯指出,妹妹的病房費用、交通費、護理營養品及義肢價格缺乏證明,且義肢替換應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計算並扣除補助,另妹妹已復職,勞動力減損應酌減,慰撫金也過高。但法院不採環保局意見,認定妹妹未來義肢費用與醫療支出均屬必要,且補助為社會福利,不應扣除;姊姊雖薪資未減,但事故造成精神損害。判決環保局賠償妹妹2225萬3803元、姊姊76萬0206元、父母各30萬元,總計2331萬4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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