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警調查,該事件發生於2月11日清晨5時許,陳男與林男為處理債務糾紛,相約於南區福新街南平公園前談判,陳男事前攜帶鋁製球棒,並找來翁姓及楊姓友人同行。
談判過程發生齟齬,林男情緒失控,率先發難,持西瓜刀猛砍陳男,將對方砍出好幾道傷口,血濺公園;但陳男這邊人多勢眾,陳遭襲擊當下,以防狼噴霧及球棒反擊,且翁、楊2友人也上前助陣,合力將林男推倒。
陳男趁著反敗為勝的當下,撿起對方掉落地上的西瓜刀,猛砍林男四肢與臀部,導致對方多處開放性傷口,左手掌骨折並肌腱斷裂;敵人已經血流如注,毫無反擊能力,陳衝動之下,本欲給予致命一擊,幸友人阻止,才未鬧出人命,最後林男報警,送醫後保住一條性命。
檢方開偵查庭時,陳男坦承因遭林男先砍傷,氣憤之下才撿刀反擊。林男則說明衝突及被襲經過,同行兩名證人亦作證指陳過程。起訴書指出,雖警方初步以妨害秩序、攜帶凶器聚眾鬥毆罪嫌,將雙方移送法辦,但檢方查明當時衝突僅限陳林兩人,地點偏僻且時間清晨,監視畫面顯示周遭並無民眾經過,事件未對社會秩序造成實質影響,因此不構成聚眾鬥毆罪。
不過,檢察官認定雙方行為激烈,持械攻擊對方要害,具有明顯殺意,最終依殺人未遂罪將陳男與林男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