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檢警第2度拘提閃兵案涉案藝人時,部分藝人被發現在分局移送地檢署時並未戴上手銬,一度引起討論,後續警方便「一視同仁」,全數依法使用戒具;但此次5名藝人被上銬帶回,再度引發網友批評,認為性侵犯可以不用上銬,逃兵卻要,認為檢警的執法標準啟人疑竇。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上銬,檢察官說明,檢警執法標準是依照《刑事訴訟法》以及「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規定,其中皆載明,檢警、法官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拘提、逮補、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但其中的重點是,戒具不得暴露,使用戒具也需注意是否逾越比例原則。
檢察官進一步說明,通常檢方指揮偵辦案件時,不會指揮到那麼細項,要求警方是否要對被告或嫌犯上銬,這部分警方可依現場情況,有裁量權自行判斷,只要符合相關規範即可,也就是說要不要上銬並沒有硬性規定,會有一個「彈性空間」。
此外,要不要上銬另一個關鍵在於被告或嫌犯是否處於「被拘捕狀態」,例如上午在機場時,檢察官考量現場為公眾場合,且尚未執行拘提,因此就不需要也不能對坤達上手銬,而上車至後出示拘票,使被告進入「被拘捕狀態」後,警方即可依法上銬。
除了被拘提、逮補、解送的被告或嫌疑人外,另外還要視現場被告的狀態,例如執法人員當面通知當事人或被告,要求對方配合到案說明,當事人雖可直接拒絕,執法也不得有強制作為,但若當事人現場出現企圖逃跑、強烈抵抗的舉動,現場檢警也可以啟動「緊急逮補」,此時就可使用戒具。
綜合檢察官的說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被上銬,其中的關鍵在於「被拘捕狀態」,不在此狀態也沒有明顯逃跑意圖者,是絕對不能上銬,而進入該狀態後,則由執法人員依現場的情況,在相關法規規範內,根據符合比例原則自行裁量。